招聘对象及条件
(一)招聘对象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衡水市(含各县、市、区)户籍或衡水市生源地、兵源地。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
3、政治可靠、作风正派、责任心强、自愿从事警务辅助人员工作;
4、符合招聘岗位表中的性别、年龄、身高、学历等条件要求;
5、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工作能力;
6、身心健康,体型端正,无残疾、无口吃、无重听、无色盲、无纹身、无传染性疾病,双眼矫正视力在1.0以上,具有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身体条件;
7、具备履行岗位职责所需要的身体素质和工作能力;
8、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应聘
1、曾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开除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籍、在高等教育期间被开除学籍、被机关事业单位开除公职或辞退的;
2、编造、散布有损国家声誉、反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信息的;
3、在军队服役期间受记大过以上处分或者受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
4、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清的;
5、曾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收容教育或者有吸毒史的;
6、在各级公务员招考等国家法定考试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
7、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
8、曾因违反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9、本人家庭成员或主要社会关系人正在服刑或正在接受调查的;
10、本人或家庭成员参加非法组织或从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11、其他不适合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情形。
(三)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以下人员
1、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和警察遗属;
2、退役军人、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救援人员;
3、曾在武警机动中队、海军陆战队、特种作战部队服役人员;
4、警察类院校毕业生;
5、具有岗位所需专业资质和专门技能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