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聘职位
衡水冀州红军学校校长,教学工作主管副校长、政教工作主管副校长、后勤工作主管副校长各一名。
选聘范围
衡水市域内各级各类公办学校在编在岗优秀管理人员和教师。
选聘原则
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综合考评的方式进行。
选聘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重视政治理论学习,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于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具有胜任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职业素养和实践经验,熟悉中小学教育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坚持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质量观和人才观,了解和掌握中小学生健康成长规律,业界声誉好。
(三)具有较强的教育教学管理和组织协调能力,自觉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富有改革创新精神,善于规划学校发展、营造育人文化、领导课程教学、引领教师成长、优化内部管理、调适外部环境。
(四)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爱岗敬业,乐于奉献,淡泊名利,甘为人梯,富有教育情怀,能够全身心投入工作,实绩突出。
(五)具有良好的品行修养,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恪守职业道德,立德树人,为人师表,尊师重教,关爱学生,严于律己,廉洁从业。
(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和五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
(七)红军学校校长和教学工作主管副校长的选聘人选须取得中小学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两年以上学校副职岗位及以上任职经历或者三年以上学校中层管理工作经历。政教工作主管副校长、后勤工作主管副校长选聘人选须取得中小学一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八)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报名或取消选聘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伪造、涂改有关证件、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2.应聘人员在考核等过程中作弊的。
3.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期限未满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
4.处于刑事处罚期间或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
5.提供材料不符合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