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调原则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按照自主报名、资格审核、面试等相关程序进行选调。
四、选调条件
(一)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
2.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忠于职守,爱岗敬业,作风正派,团结协作;
3.参加工作以来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4.招聘岗位需具备的专业及学历条件;
5. 1990年9月1日以后出生;
6.具有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身体条件;
7.服从单位岗位安排。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名参加本次选调:
1.试用期未满,或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但在原单位工作不满1年的;
2.通过公开招聘进入事业单位,不满最低服务年限的;
3.通过招生招聘并轨方式为基层事业单位定向培养的人员,未满规定最低服务年限的;
4.人事档案涉嫌涂改造假,或者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学历学位、工作经历、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身份(以下简称“三龄两历一身份”)等重要信息记载存疑的;
5.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组织审查且尚未作出结论的;
6.不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