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聘范围和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龄一般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6年10月27日至2004年10月27日期间出生),招聘岗位对年龄有具体要求的从其要求;
3、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4、具有与招聘岗位要求相适应的学历学位、专业和技能条件;
5、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6、具备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二)户籍条件
1、符合“高校毕业生”条件的人员不限户籍。
“高校毕业生”包括以下人员:(1)纳入国家统招计划、被普通高等院校录取、持有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的2022年高校毕业生;(2)国家统一招生的2020年、2021年普通高校毕业生离校时和在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其户口、档案、组织关系仍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保留在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毕业生;(3)参加“服务基层项目”前无工作经历,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后2年内未落实工作单位的人员;(4)普通高等院校在校生或毕业当年入伍,退役后(含复学毕业)2年内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退役士兵;(5)2022年取得国(境)外学位并完成教育部门学历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以及2020年、2021年取得国(境)外学位并完成教育部门学历认证且未落实工作单位的留学回国人员。
2、其余人员仅限衡水市户籍(含衡水市所属各县、市、区)。
3、以下人员视为具有衡水市户籍:(1)就业报到证或户口迁移证派往衡水市的;(2)配偶或父母为衡水市户籍的;(3)外地户籍参加本市服务基层项目的。以上相关证明的日期以2022年10月27日之前(含10月27日)有效。
(三)工作经历
招聘岗位所要求的工作经历时间的计算方法是:从2022年10月(含)算起,此前累计工作时间每达到12个月计为1年。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实习)经历,不作为工作经历计算。
(四)以下人员不在招聘范围
1、在读非应届普通高校学生;
2、现役军人;
3、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4、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人员;
5、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
6、在各级公务员和事业单位招考中有严重舞弊行为或不良记录的人员;
7、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
此外,应聘人员不得报考聘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招聘岗位。回避关系包括《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第六条和《河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第四十一条所列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