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河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 (冀人社发 [2011]9号)文件精神,结合上级批复的选聘计划及选聘方案,为满足枣强职教中心的用人需求,经研究决定,2021年拟为枣强职教中心公开选聘专业课教师1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聘原则
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和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公开选聘,在考核、考察的基础上择优聘用。
二、选聘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教育事业,能够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有敬业奉献和改革创新精神。
3.报名年龄要求:年龄为35周岁以下(1986年6月7日至2003年12月31日出生)。
4.专业:林业
5.学历、学位:硕士研究生及以上。
6.在中职学校任教一年以上者优先。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具备选聘资格:现役军人、机关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人员;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含处分期满)及有违法、违纪行为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审查的人员;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
三、选聘程序
(一)报名与资格审查
1、报名时间:2021年12月20日- 12月 25日
上午:8:30---11:30 ;下午:2:00---5:00
2、报名地点:枣强职教中心
3、报名方式:现场报名。报名时需佩戴符合防护要求的口罩,携带《个人健康信息承诺书》、48小时内有效阴性核酸检测结果, 凭河北健康码(行程码)、新冠病毒疫苗接种记录方能入场。
4、报名要求:
凡符合选聘条件的人员持以下材料:有效期内的二代居民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中职任教工作经历证明。以上材料均需要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同时携带近期同版一寸免冠照片2张。能胜任中职教育教学工作,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教育类岗位符合新时代中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符合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学历标准、普通话水平、身体条件和心理条件;具有高中教师资格证书。受疫情影响,暂未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可持在有效期内的中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笔试合格成绩(即“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NTCE成绩”高中教师资格为三科笔试成绩)报名。严格“持证上岗”,所有拟聘人员在办理聘用手续前须取得高中教师资格证书。报名时须填写《报名登记表》、《诚信承诺书》,报考人员应如实提交有关信息和材料,凡本人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完整或填写错误的,责任自负。
(二)考核须知
1、考核采用面试的方式进行。面试时间、地点详见面试通知单。
2、面试采取说课的方式进行。说课内容为现行的中职园林绿化教材。
3、参加面试的考生须持有效期内的二代居民身份证、面试通知单、《个人健康信息承诺书》,出示河北健康码参加面试。面试前,考生抽签决定面试顺序。考生抽签未到者视为放弃资格。面试时考生只报自己的组别和抽签号,不得报姓名。考生面试结束后立即离开考场,不得返回面试室、候考室,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议论。对于违反面试纪律和规定的考生,取消面试资格或面试成绩。
4、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计算考生成绩时,保留小数点后两位。面试设最低合格分数线,低于60分的面试人员将取消聘用资格。待面试结束后,按照选聘计划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以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和考察的人员名单。(最后一名如出现并列,按以下顺序录取:学历较高者、工作经历较长者)。
(三)体检与考察
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执行。体检费用由报考人负担。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体检合格的考生确定为考察对象。
对体检合格者,由枣强县教育局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等情况进行考察,并对资格条件进行复查。体检、考察不合格的,取消拟聘人选资格,并从报考该岗位的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四)公示和聘用
考察合格人员作为拟聘用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核实不影响聘用的,由枣强县教育局提出聘用意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四、其他事项
1、对报考人员所持证件、资料全程进行严格审查,对伪造、假冒各种证件,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报名和聘用资格。
2、请考生在选聘期间保持所留联系电话的畅通,因通讯不畅影响考核、体检、考察的,后果自负。
3、凡考生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参加面试、体检、考察、报到等情况的,均视为自动放弃应聘资格。
4、因取消应聘资格、体检或考察不合格以及考生主动放弃等原因造成的岗位空缺,应按照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予以递补。
根据疫情防控进展情况,确需调整公告中相关工作时间安排的,枣强县教育局将及时通过枣强县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公告,请报考者予以关注。
咨询电话:8224263 8566181
附:枣强县2021年事业单位公开选聘工作人员考生防疫与安全须知.docx
枣强县教育局
2021年12月16日
原文链接:http://www.zaoqiang.gov.cn/art/2021/12/18/art_368_38323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