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聘对象及报考条件
(一)报名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过硬的政治素质和良好的道德品行。
2、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听从指挥,品行端正,热爱公安事业,志愿从事警务辅助工作。
3、身体健康,形体端正,无残疾、纹身、重听、色盲、口吃,无精神病史及其他不适合公安工作的疾病,净身高170cm以上,双眼矫正视力均在1.0以上。
4、高中及以上学历,退伍兵不受学历限制(服兵役期间受到奖励加分:荣获三等功及以上奖励的总成绩加10分,不累计加分)。
5、男性,具有饶阳县户籍或长期在饶阳县居住,本方案公告发布之日前有效。年龄35周岁以下(1987年9月22日以后出生)。
6、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烈士和因公牺牲人民警察的配偶、子女,具有公安工作经验和其他政法类工作经验人员,警察类或政法类院校毕业生。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曾因违法行为,被给予行政拘留、收容教养、强制戒毒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治安行政处罚的。
2、曾受过刑事处罚或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清的。
3、曾被开除党、团籍的。
4、因违法违纪被开除、辞退、解聘的。
5、家庭成员被判处刑罚,本人或家庭成员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或从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6、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
7、其他不适合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